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教学管理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4-08浏览次数:424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教学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在我院任教的外籍教师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教学中的作用,确保聘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和学院的教学实际情况,现将外籍教师教学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如下:

一、聘请外籍教师的目的及原则

1. 聘请外籍教师的目的是引进外国人力资源,促进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水平的提高,对教师业务进修指导,扩大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聘请对象原则上应符合我院重点学科专业主干课建设需求。

2. 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意与学院合作,受聘者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的教学经历,身体健康。受过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并具有一定的语言教学经验的优先考虑。

  二、外籍教师的主要工作

参与日常教学及科研活动,培训中青年英语教师。

三、外籍教师的管理

外籍教师的行政教学管理归基础教学部管理,其中属全院性质的口语课程归公共英语教研室管理,属专业口语课程归各相关英语教研室管理,中外合作办学性质的课程归相关二级学院统筹管理。

四、教材使用

1. 公共英语口语课由基础教学部公共英语教研室负责出口语大纲,于开学前2周将大纲交由外籍教师,外籍教师根据大纲制定详细的学期授课计划,并在授课过程中严格按计划执行。外籍教师可根据需要,在中方老师的协助指导下,挑选教材。外籍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及教材教学。

2. 专业英语口语课由各相关专业负责人制定教学大纲,选定教材,并将以上材料于开学前交由外籍教师,外籍教师据此制定详细的学期授课计划,并在授课过程中严格按计划执行。

五、教学任务的安排

外籍教师应服从学院教学任务的统一安排,不得挑选授课班级,不得挑选授课时间(对确有困难的外籍教师,在学院课程安排允许的条件下,可酌情照顾),对不服从学院教学统一安排的教师,不予聘用。

六、教学要求

1. 备课

外籍教师在熟悉大纲,熟悉教材,熟悉学生,熟悉学院工作计划的基础上,精心设计教学过程,即根据教学目的、任务、重点、学生基础,选择最佳的教学过程,写出完整的授课计划及教案,如拒绝写授课计划及教案者,将不予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2. 讲课

讲课过程要严格按照教学授课计划的工作进度执行,要做到: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紧凑,教学内容正确,教学方法得当;同时还要注意教学的艺术性,教师的示范性。课堂上,穿着得体,不擅离课堂,遵守上课时间,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或早退1次扣除50元,2100元,2次以上经警告仍不改正者,不予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授课内容应按照教学授课计划及教案执行,可辅以其他形式如做游戏、唱歌、放映电影,但不得超过每节课课时的20%,严禁整堂课放电影,做游戏,唱歌等与教学无关内容。如经检查未按照授课计划、教案、教材执行,将根据情况处以警告,严重者不予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3. 考核与评定

考核要以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为依据,可采取口试、课堂提问、作业记分等多种形式。按平时成绩占30%,期末占70%来评定学生的综合成绩。其中,平时成绩包括:出勤率,学生课堂表现等。外籍教师要备有授课班级的点名册用以记录学生出勤和作业成绩,学生的出勤情况将计入平时成绩。

4. 成绩登录

考试结束后,外籍教师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完成成绩的登录工作并将成绩单(一式三份)、成绩分析表(一式两份)交由任课班级所属二级学院办公室,由二级学院协助录入教务系统。外籍教师要遵守我院的时间安排,如不能按时上交所要求的教学资料,将视情节扣发当月的工资。

七、课外活动

外籍教师人员除按上述规定授课、讲课外,还应该参加学院规定的有关活动,如每学期2-3次的教研活动、英语角等(拒绝参加者,不予聘用,解除劳动合同)

八、外籍教师每周工作量不超过于20课时。

九、考勤

外籍教师工作期间要参加考勤,不得无故私自缺课、调课、停课,如生病或有事需提前向基础部主管教师请假,由主管教师协助外籍教师到教务处做好调课安排。如擅自调课则处罚金每次50元;擅自旷课或停课,除扣除相应的课时费,另处罚金人民币100元,严重者解除合同(调课后要及时对所落课程进行补课,如不补课者,将按擅自旷课或停课处理,除扣除相应的课时费,另处罚金人民币100元,严重者解除合同)。

十、听课制度

学院对外籍教师执行全院统一的听课制度,教学督导室、教务处及基础部相关教师要安排教学检查小组定期听课,掌握外籍教师的教学情况,定期开展外籍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并将外籍教师的工作情况及评估情况反馈。对于不能接受学院定期听课制度的外籍教师,将不予聘任。

十一、对于教学质量评估结果较差、学生反映强烈的教师,将查清原委后,对工作表现不良者,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沟通,促其改进,改进无效者,可予以解聘;对工作态度不认真,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予以解聘,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外教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不得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禁止外教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禁止外教到学院以外的任何组织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禁止外教在聘用期间向社会和学生做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直接解聘,并报外事办处理,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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