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各类课程开课条件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4-08浏览次数:375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各类课程开课条件

(修订稿)

第一条各专业在新生入学前,即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学院有关要求,制订好切实可行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二级院部应在课程开课前五周提出调整意见,经学院同意并备案后方可施行。

第二条课程设置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人文素质类选修课、艺术修养类选修课、科学技术类选修课、专业综合实践课以及课外培养课程。不论上述何种类型的课程,每门课程教学内容所需要的教学时间一般不应少于36学时,否则列为讲座。

第三条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二级院部组织相应的教研室、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计划学时数和课程内容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经二级院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动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更动,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二级院院长(主任)审核、批准,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开设选修课应符合学生的培养目标和专业方向。不能因人设课。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选修课不予开设。

第五条各类课程的开课条件为:

1. 已确定主讲教师;

2. 制定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3. 编、选好适用教材,若无合适教材,必须自编讲义;

4. 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 订出作业、考核或考试方面的可行计划;

6. 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7. 做好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各二级院部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二级院部院长(主任)审定已确具这些条件后方可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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