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4-08浏览次数:1232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修订稿)

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院高职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素质与公共职业技能素质教育为核心的课程。为了加强全院公共选修课的管理,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和良好的教学秩序,根据新的教学计划和学分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开设

(一)课程开设的目的和类型

1.开设公共选修课的目的,在于改善学生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拓宽专业面,充分贯彻因材施教的教学原则和利用学院的教学资源,使学生学习的知识具有跨学科、综合性,并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增强工作的适应性。

2.公共选修课主要包括人文素质类课程、新兴与交叉学科类课程、通用技能类课程,以及拓宽专业知识面、反映科研成果、反映本学科的最新发展成就、介绍学科前沿、跟踪本学科的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系列专题讲座等四种。

(二)课程开设的原则和要求

1.开设公共选修课应当遵循打好基础、突出主干、拓宽专业面、加强实践、增强适应性的原则,有计划,系统地开设。

2.公共选修课的学时数,一般控制在30—60学时,并在一个学期开完。

(三)课程开设的程序

1.各二级院部在安排好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教学的同时,要挖掘潜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积极面对全院开设公共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开课采用个人申报形式,经二级院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审批。

2.公共选修课开课教师,应在每学期第十三周前,将下学期的《开设公共选修课申请表》填好后,经各院部教研室提出意见,二级院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

(四)课程开设的管理

1.各二级院部要保证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一般应安排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任课。对暂不能满足本条件的新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也要选派具有独立制定授课计划和讲课能力的、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并要求开课前在教研室进行典型章、节的试讲,经评审认为教学效果符合要求的,方能正式开课。

2.公共选修课必须有经过二级院部审定的正式教学大纲,有教材、讲义或指定的参考书。公共选修课所需教材、讲义等,由任课教师在学生选课后,及时报二级院部办公室,由二级院部汇总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教务处。

3.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计划上的有关规定开设公共选修课,不得无故停开或擅自调整开课学期。  

4.公共选修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午或星期六。

二、课程选课

(一)选课原则

1.每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2门公共选修课。

2.某些公共选修课因教学的特殊需要或受教学设备的限制,由任课教师建议,经所在二级院部主任同意后,经教务处审核,在选课前公布限制人数(按各专业各年级人数比例划定)。

3.学期实践活动超过5周以上的学生不得选报公共选修课,以免影响课程教学进度及个人学业。

4.选修课不能重复选修,也不能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已经或将要安排的同名及相近、相似课程。

5.所选课程与排定的必修课时间冲突时,必须退、改选其它课程;不满足教学人数的课程,须重新进行补选。

6.原则上第一学期、第六学期,不再安排学生选课。

7.必须在指定时间内选课,逾期不再安排。

(二)选课程序

1.每学期第13周由教务处公布下一个学期公选课的开课情况,包括课程简介、学分、教师简介、限选人数及上课时间、地点等内容。并通知各二级院部组织学生在网上选课。

2.各二级院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本二级院部学生在第15—16周网上选课,教务处第17周按课程汇总后向各二级院部学生公布,编定教学班。

3.选修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已选报不开课课程的学生可以在教务处发通知后一周内重选其他选修课。

4.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开课后两周内到教务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通知开课二级院部和任课教师。

5.公共选修课开课两周以后,学生一律不得再申请退选、改选、增选课程。教学班名单由教务处发给二级院部,再由二级院部发给开课教师。

三、教学组织及管理

1.公共选修课按申请选修某门课程人数的多少组建教学班,打乱原专业班级的界限(以原专业班级为单位集体选修的除外)。选修人数低于30人的课程不予开班。每个教学班根据教学需要由任课教师临时指定课代表负责日常教学管理事务。

2.承担公共选修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

3.参加选修的学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旷课。学生请假必须凭请假条和有关证明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次,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一次以上,由开课二级院部批准。

4.任课教师随机点名累计3次旷课或教务处、二级院部抽查累计2次旷课的学生,取消其听课与考试资格,并通知学生所在二级院部,予以通报批评。

四、课程考核与成绩登记

1.学生选课后必须参加学期考核,考核需在学院期末考试前一周内完成。

2.公共选修课的考核方式一般不予限制,可以采取开卷、大作业、小论文、专题设计、调查报告等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方式由开课教师在授课计划中拟定。

3.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批卷,确定学生的学业成绩。成绩原则上采用百分制。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开课教师将成绩报告单一式二份上交二级院部,二级院部审核后及时输入电脑。成绩报告单由二级院部留存一份,另一份交教务处。

4.具有考核资格的选读学生,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5.学生在校期间未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公共选修课学分数,不予毕业。

五、附则

1. 本办法从2006级高职学生开始试行。

2.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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