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4-08浏览次数:220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稿)

重点专业代表着学院的办学特色、专业优势和教学水平,是培养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等职业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开展职业技术应用研究的重要基地。为有目标、有计划地加强专业建设,加速建成一批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提高我院综合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重点专业建设必须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和学院发展规划,坚持优化专业结构和提高专业教学质量相结合。

第二条重点建设和扶植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社会适应面广、具有地方特色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

第三条以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为切入点,以专业课程建设为核心,以加强教学基本条件建设为保障,提高专业教学质量。

第四条重点专业建设工作,要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重点专业建设的组织

第五条学院重点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以及申请、评审与确定,增补、撤销、经费预算的审批、经费划拨以及专业建设情况的年度检查与验收、鉴定等工作都在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教务处具体负责组织,并负责省重点建设专业的推荐和管理。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部门重点专业建设的规划,组织申报与推荐重点建设专业,并负责解决专业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二级学院部应成立由院领导、专业项目负责人、专业骨干教师等组成的重点专业建设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所在院的重点专业建设工作,负责审批专业建设方案及专业建设子项目,审核年度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重点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机制。重点专业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经费支出审批及日常管理等。

三、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评定

第八条重点建设专业每三年申报一次,申报与评定程序为:各有关专业申报;专业所在二级学院初审并推荐;教务处审核;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九条重点建设专业的评审以《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立项评审表》为依据,通过院教学工作委员评分、排序,确定院重点建设专业。

四、重点建设专业的管理与验收

第十条凡列入重点建设的专业,学院将给予专项建设经费,经费数额由教务处提出预案,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重点建设专业的建设期限一般为两年。每学期在所在二级学院自查的基础上,向学院报送年度进展报告,由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专业建设进行检查督促,并视检查结果下拨下年度建设经费。专业建设经费分三批下拨:第一批为启动经费,在项目立项后拨给;第二、三批为建设经费,在年度检查后根据检查情况拨给。

第十二条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每年年底填写《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专业年度检查表》,并连同当年经费决算及下年度经费预算表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实地检查建设进展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拨发、缓发或取消第二或第三批建设经费。

第十三条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外出交流、专业调研、专业建设委员会活动、专业资料室建设、业务骨干进修、重点课程教材的出版费用等。重点专业建设经费与建设目标的实施进度挂钩,分年度拨给各重点建设专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凡在建设过程中出现年度检查不合格,应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为三个月。整改后再次检查仍不合格者,建设项目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重点建设专业完成建设任务后可申请验收,验收按专业申请、二级学院自评、专家组评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进行。建设任务完成后,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填写《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重点建设专业验收评定表》,并根据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评估指标写出自评报告。教务处组织5-7名专家(院外专家至少2名)进行评审。专家根据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重点专业评估指标进行打分,评分在85分及以上经院教学委员会审核、院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确定为院级重点专业。

第十六条重点建设专业经验收确定为重点专业后,所在专业教师在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优先考虑,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重点专业建成后二年内教务处将组织人员对重点专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重点专业称号。

第十七条建设期满,经验收未评为重点专业者,一年内可申请再次验收一次,验收费自理,仍达不到重点专业标准,视作未通过验收。未按时完成建设者,经申请原则上最多可延长一年,延长期满仍不申请验收者,按未通过验收处理。未通过验收者,所在二级学院不得申报下一次重点专业建设项目,并作相应的处罚。

五、附

第十八条由于领导小组成员或专业建设成员工作性质发生变化而不能继续履行专业建设职责时,由所在二级学院、项目负责人提出变更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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