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授课资格的暂行规定

发布者:教务处发布时间:2014-04-08浏览次数:274

 

青岛酒店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授课资格的暂行规定

(修订稿)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为保证和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特对教师授课资格做如下规定:

1. 理论教学授课教师必须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助教以上职务,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 实习实训(试验)指导教师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两年以上本专业实际工作经验。实践经验特别丰富的能工巧匠型教师条件可适当放宽。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4. 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5. 新教师必须经过岗前培训且成绩合格。

6. 新教师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导师培养,且成绩合格。

7. 新教师在试用期内应接受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且成绩合格。

8.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必须系统承担过实验、实习课教学任务,并取得授课教师资格方可承担课堂理论教学。

9. 理论及实验实训课的授课教师必须使用普通话教学。

10. 各门课程的主讲教师应由讲师以上职务者担任。

11. 凡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教师应积极承担理论课教学任务。

12. 原则规定,专职辅导员老师三年内不准代课。

13. 原则规定,新进行政人员见习内不准代课。

14. 行政兼课教师预承担教学任务,必须填写《行政兼课教师上课申请表》,原则上每周不超过4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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